近年来,有关线上食物平台的讨论越来越多,也涌现了一批来自经济学、社会学和文化视角的研究成果,并产生了有关食物产业链数字革命的大量数据。2020年的新冠肺炎疫情让这一现象更加明显。这些讨论和研究表明食品电子商务具有经济可行性,然而,这些讨论和研究同时表明,我们至今还没有找到应对这些新现象和新挑战的有效解决方案。可喜的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们仍然能够研究它并作出立法选择。
这本书以作者2017-2020年在意大利维罗纳大学法律系的博士研究为基础,意在以2020年12月的法律进展和事实证据为基础,探索线上食品平台作为食物链的新参与者的角色和责任。作为一项初步研究,本书将构成对食品法和电子商务法领域的早期贡献,以便为回答相应交叉领域问题提供有益答案。
本书主体内容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所谓合格的线上食品平台的进行理论和实证分析。既然研究的线上食品平台,首先需要对线上食品平台给出确定的定义。基于商业模式的不同,作者区分了线上杂货商和在线食品平台两种类型。所谓线上杂货商,是指包括自有品牌卖家、纯电商卖家和混合卖家在内的三种直接销售食品的线上食品平台类型;在线食品平台主要是包括各类聚合平台和新交付平台在内的食品销售托管平台,这类平台自己不销售食品,而是为其他商家提供食品销售的线上场所。基于法律执行的需要,给出了线上食品的定义,并介绍了与在线食品相关的《欧盟通用食品法》和《电子商务法》,指出线上食品平台需要同时满足上述两部法律的相关要求。最后,基于欧盟判例法,对包括Uber Systems Spain、 Uber France、 Airbnb在内的欧盟现有线上食品平台进行了业务和适用法律层面的区分,并详细分析了这些平台在不同商业模式开展过程中取得相应资格认证所面临的挑战。
第二部分聚焦食品信息,研究了线上食品平台的权利和责任。首先,讨论了欧盟《消费者权利法令》中涉及到的召回和卫生豁免权、签订合同前的信息权,提出无论是在线上还是线下购买食物时,消费者拥有相同的信息权,即线上-线下对称原则。接下来,分析了欧盟食品安全法下的信息责任,具体包括对食品安全信息的消费者监管责任、欧盟通用食品法律下的责任,线上食品信息责任;最后,给出了包括网络市场信息和外卖平台信息在内的两个线上市场和食物送达平台的信息责任。
第三部分讨论了在线食品平台的义务与控制是否是增强其责任感的有效途径。当前,线上交易侵权产品的案例不断增加,食品领域也不例外,强调线上平台的责任与义务,是否是强化其责任感的有效途径?这里区分了两种责任,分别是对非法食品信息的主要责任和对第三方非法内容的次要责任,并提出了法律监管中从反应性责任到预防性责任的转变,最后,给出了打击食品在线非法交易执法活动面临的挑战,其中包括监管当局面临的监管挑战、食物网络公共执法和网路平台私人执法中面临的挑战。
当前,我国线上食品平台无论是规模体量还是业务类型,都居于世界领先水平。然而,对于如何对线上食品安全实施监管,依然是当前食品安全治理中面临的重要问题。《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特点和趋势(2017.1-2020.6)》专题报告显示,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中,食品类纠纷占比接近半数为45.65%,30.78%的争议涉及食品安全问题。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2015年出台的《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负有资质审查、身份审查、日常检查、信息数据证据保存、协助执法与召回等义务。这在很大程度上,切实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负起监管责任,有效保障了线上食品安全。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线上食品安全事件执法过程中出现的纠纷给出了具体的执行策略,无论是线上食品购物平台,还是各类外卖平台,都需要切实肩负起各自的监管责任,承担网购食品安全责任,加强监管和准入门槛。
图书链接:https://doi.org/10.3920/978-90-8686-927-5